马来西亚公司股权转让
1. 总则
马来西亚没有制定具体的规定对转让境外控股公司的行为征税,这就导致了马来西亚公司的间接转让行为。可是,马来西亚现行制度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存在转让股份的交易)。在马来西亚,转让公司股份还要缴纳印花税和不动产利得税(将在下文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此外,在马来西亚还有一般反避税条款,如果股份转让是反避税计划的一部分,那么马来西亚的税务委员会就会根据反避税条款来进行处理。
1.1. 马来西亚对股份转让征税的影响
马来西亚公司转让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转让者从事的就是股票转让业务。这是因为任何股份转让所产生的收益都被认为是资本收益。在马来西亚除了出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股份所产生的收益外其他都不需要缴纳资本收益税,这将在下面做进一步的讨论。
印花税是对股份转让中的转让方式征税,印花税税率是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的0.3%,以价高者为准。印花税署有自己的方法来确定股票的市场价值,其方法包括:使用面值、净有形资产价格或者价格收益比率,从最高者计征。
2. 不动产收益税
根据1976年的不动产收益税法案,出售在马来西亚境内的不动产时需要缴纳不动产收益税。不动产被定义为在马来西亚境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在这土地上的任何利润和期权或者其他权利也都被视为不动产。对不动产的定义十分广泛,定义包括了在这块土地上的所有利润、期权和其他权利。
现行的不动产收益税税率为5%,并且出售购买超过5年的不动产或者是出售购买超过5年的不动产公司的股份都免征不动产收益税,在不动产收益税法案的附表2的第34A段中规定,从1988年10月21日起,对转让房地产公司的股份所获得的收益也要缴纳不动产收益税,这是为了防止个人通过公司购买土地,然后再出售公司的股份来避免缴纳不动产收益税所设计的反避税策略。
不动产收益税法案的附表2的第34A段中规定,房地产公司是受控公司,其拥有的不动产的确定价值不得低于其总有形资产的75%。出售房地产公司股份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和出售土地所获得的资本收益采用同一种方式纳税。
1988年财政法案的解释性声明(介绍了不动产收益税法案的附表2的第34A段)中说:该修正法案是为了确保个人不能通过公司先收购土地,再出售该公司的股份的方式来逃避缴纳不动产收益税。该修正法案只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动产作为主要资产的受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股份作为应税资产,即使在出售该股份时,公司已不再是房地产公司,其出售股份所得收益也需缴纳不动产收益税。一旦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被认定为房地产公司股份,那么即使公司已不再是房地产公司,当股东出售手中的股份时也要缴纳不动产收益税。
因此,海外控股公司拥有在马来西亚的公司的股份,而该公司又拥有房地产或者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份,那么转让该公司的股份就要在马来西亚缴纳不动产收益税。然而,不动产收益税的立法并没有宽泛到对拥有马来西亚房地产公司的股份的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股份征税,只有当这种转让是公司避税计划的一部分时,在不动产收益法案的可援引条文中才又规定了对这种转让行为征税。讨论如下:
3. 一般反避税条款
在不动产收益税法案的第25(2)部分是一般反避税条款,该条款允许税务局局长在认为自己有合理和正当的理由相信交易有以下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时,可忽略或更改任何的交易行为,或者作出任何评估:
——改变了税收的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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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任何人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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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不动产收益税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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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方面妨碍或者阻止不动产收益税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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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所得税法中也有类似的一般反避税条例,在1967年的所得税法案第140部分,同不动产收益税法案的第25(2)部分一样,也采取了相同的认定。虽然有这样的反避税条例,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并没有看到马来西亚税务委员会根据反避税条例对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股份征税,这就导致了在马来西亚的公司的间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