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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主要税赋和税率

更新时间:2016-2-25 8:57:48 来源:马来西亚登尼特 浏览次数: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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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在台湾地区经营的营利事业,以营利为目的,有营业牌 号或者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和其他组织方式的工、商、农、林、渔、 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课税起征额及累进税率如下:

 

(1) 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52万元以下的,课征 5%。

 

(2) 超过52万元至117万元的,课征26000元,加上超过52万元部分的12%。

 

(3) 超过117万元至235万元的,课征 104000元,加上超过 117万元部分的20%。

 

(4) 超过235万元至440万元的,课征 34万元,加上超过 235万元部 分的30%。

 

(5) 超过440万元的,课征95.5万元,加上超过440万元部分的40%。

 

(6) 超过1000万元的,课征 319.5万元,加上超过 1000万元部分的45%。

 

前项课税起征额的金额,每当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的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调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未达 万元者按千元数四舍五入。

 

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课税起征点的金额,在每年度开始前,由台湾"财 政部"依据第一项及前项的规定计算后公告。所称消费者物价指数,指"行 政院主计总处"公布至上年度  10月底为止12个月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

 

【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及税率如下:

 

(1) 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在 12万元以下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2) 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 12万元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课征17%。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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