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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收采取属人兼属地的原则。征税对象包括公司法人、独资企业、合伙及合作社等,范围较广。主要税种有: 综合所得税 (即个人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关税、回赋、 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对于营利事业总部设在 台湾的,应该对台湾区内外的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
但是,对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规定 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所得来源国(地区)税务机关发给的同一 年度的纳税凭证,经台湾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同意后,可从全部的营利事业 所得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的数额需按照台湾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 税额。营利事业总部设在台湾地区以外的,其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得,应 列人在台湾地区的营利事业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营利事业来源于大陆、香港和澳门所得的,应根据"台湾地区 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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