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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版权说明

更新时间:2016-3-30 9:48:32 来源:马来西亚登尼特 浏览次数: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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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颁布的版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节目创作权,凡未经创作人许可而复制和出版其作品均视为违法行为。

 

1 受版权法保护的作

版权法定义的作品指文学、戏剧、艺术和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电影和任何其他文学、科学、或精品艺术领域的作品。版权法保护电脑软件的设计。禁止盗版或改编、公开出租这类软件。但运算法则不受保护。

版权属创作者,须具有下列条件

作品尚发表前,作者必须是泰国公民、在泰国有居住权或与泰国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国家公民,在作品的创作阶段,也可提出申请;

 

作品已出版,但作者不属上述情况时,作品第一版须在泰国或与泰国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国家发表,如果作品第一版在泰国之外或未与泰国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国家发表,作品必须在第一版发行后 30 天内在泰国或与泰国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国家发表。

 

其中作者可以是泰国公民或根据泰国民商法成立的法人。

 

2.侵

版权法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盗版侵权,版权法界定“盗版”为:“盗版包括对原件或原始出版物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通过任何方法的复印,模仿,复制,制作印刷版,录音,拍照等。”

 

改版侵权,版权法定义“改版”为转换复制。包括通过没有创新的对原版的主要内容的修改或仿效原版等。

 

文学作品的改版侵权包括翻译,转换或从中挑选部分重新安排。

 

电脑程序的改版侵权包括复制转换,无创新的修改大部分程序。

 

戏剧作品的改版侵权包括使用原版语言或其他语言转换非戏剧作品为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为非戏剧作品。

 

对于艺术作品的改版侵权包括转换两维作品为三维作品或三维作品为两维作品,或根据原版制作模型。

 

音乐作品改版侵权包括曲调的安排,或变换歌词和节奏。

 

未经允许出版侵权,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而公开宣传推销作品的侵权。宣传推销包括向公众展示、演讲、通过图片和声音介绍、建造、分配、出售或以其方式宣传推销作品。影音资料的侵权,包括用于公共商业用途的视听材料、电影片和录音资料的制作,传播或转播全部/部分声音图片和影音资料,安排传播声音图片等。

 

3.特

但下列行为不属侵权:

1 调查或教育目的

2 个人所需或家庭所用

3 用于新闻发布并注明版权的所属关系

4 作为法庭证据的复制、改编或呈现

5 老师或者教育机构复制、改编部分作品,或者总结归纳派发或销售给学生上课所用,但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6 用作考试问题和答案

 

另外,引用、复制或模仿作品的某些部分,注明版权所属,不构成侵权。同时,图书馆可以复制有版权的作品,但不能用于商业。


联系马来西亚登尼特公司 

马来西亚登尼特公司电话:+603-2141 8908,传真:+603-2141 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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