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新公司法令優惠 料30%個人轉立新公司
更新时间:2017-3-1 10:12:10 来源:马来西亚登尼特 浏览次数:443
吉隆坡28日訊)隨著新公司法令的實施,專家相信,未來兩三年內將有30%獨資經商者轉為私人有限公司,因除了稅務方面更具優勢,日后任何法令追究事項只局限于公司,不會涉及個人資產。
Incorp董事龔銘恩建議,獨資經商者的應課稅收入若超過40萬令吉,可考慮轉為私人有限公司以節省稅務。
他說,獨資經商者應課稅收入若超過40萬令吉,稅率為24.5%,反觀私人有限公司的首50萬令吉課稅收入,僅需支付18%稅務,超過100萬令吉收入的稅率也只有24%。
他今日出席“2016年公司法令:大馬中小型企業須知事項”媒體工作坊上,如此指出。
龔銘恩說,豁免審計是新公司法令中主要改變的部分,包括冬眠公司和小型公司可不必委任審計師。
在營業額不超過30萬令吉、公司總資產價值不超過50萬令吉,及雇員人數不超過5人的3項要求中,業者只要符合其中兩項,就可豁免審計。
“不過這項改變具爭議性,許多審計公司的客戶屬這類中小型企業,若不進行審計,恐將導致審計公司流失90%客戶。”
他建義企業持續進行賬目審計,這是另一種保障,以免節省相關開銷所得不足以應付消費稅或所得稅的罰款。
董事必須“懂事”
龔銘恩指出,在新公司法令下,公司董事務必得了解自身的義務和責任,董事必須“懂事”,才能避免因違犯責任而遭定罪及罰款的情況。
雖然新公司法令提供更高的伸縮性,但董事還需與秘書、會計和審計部合作及溝通,確保依據法令履行職務。
在新公司法令下,違法者一旦被定罪,最高刑罰將是5年監禁,或罰款3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這包括在派發股息方面出現違法、董事不當施用公司財產和職務等。
龔銘恩舉例,公司財務報表若違例,一旦罪成將監禁少于一年、罰款不超過50萬,或兩者兼施。
如果遲交公司年報,在1965年公司法令下,罰款為少于2000令吉,若繼續犯規將每日罰款少于200令吉。
但在新法令下,將被罰款少于5000令吉,繼續犯規將每日罰款少于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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