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物流服务当前位置:主页 > 商贸物流服务 > 详情页

代办中国领事处公证认证

更新时间:2018-7-27 15:54:50 来源:Tannet (Malaysia) Sdn Bhd 浏览次数:1398

马来西亚咨询电话:+603- 2141 8908

 一、认证简介  

  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办理的领事认证是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需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外国文书上的马外交部门的印章及领事官员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文件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不受理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公证申请,有关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认证;第三国旅居马来西亚人员如需前往大使馆办理认证,亦要事先办妥有关公证认证。  

     

  二、办理流程  

  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有关文书,应按以下程序申办认证。  

  (一)文书首先送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如文书是学历证书,则直接前往教育部办理公证。部分司法文件或政府文件的原件,如法庭判决、出生证、死亡证、结婚证、单身证明、政府公函等无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可直接送往马来西亚外交部进行公认证。详情请咨询马主管部门,电话:03-88874000/88874100 。  

  (二)文书的原文及译文送马来西亚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Malaysia, Putrajaya)办理认证。  

  (三)如申办领事认证的外国文书的当事人为非中国公民,包括中国公民为外国公民代办领事认证的,请将已经马来西亚外交部认证的文书的原文及译文送吉隆坡中国签证服务中心办理。  

  如申办领事认证的外国文书的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可直接将已经马来西亚外交部认证的文书的原文及译文送中国驻马大使馆领事部办理认证。  

     

  三、对认证文书的要求  

  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马来西亚外交部门认证,外交部领事官员的印章、签字已在中国驻马大使馆进行备案,符合规定形式。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文书在两页或以上的,应装订成册并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四)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和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当事人需重新办理相关文书后再办理认证。  

  (五)文书需为中文或英文。马来文或其他语言的文书须提供中文译文(声明书类翻译件如与原件同时使用,翻译件可不用签名);翻译员可向当地法院或受承认的翻译机构查询。  

  (六)文书为声明书、委托书等涉及签名(印鉴)属实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名,公证词需明确写明公证员见证签署的情况。  

  (七)如文书属于不同的当事人或文件之间无关联,不得装订在一起办理认证,应分别办理公证认证。  

     


  四、提交材料  

  (一)申办认证的文书当事人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应同时出示在马有效长期签证复印件。如由代办人提交,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涉重大事项的还应提交当事人委托书。  

  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代办者需提供公司的注册证书(Form 9 / Form 13)复印件、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代办者本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护照或马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马来西亚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如申请认证马来西亚与外国联合办学的外国毕业文凭,需提供联合办学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在文件有效期内办妥马外交部的认证和中国驻马使领馆的认证。申请人到中国使用的文书,应按相关使用地要求做好翻译及译文的公、认证,使领馆只接受中、英文文书,不提供翻译服务。  

  (二)第三国文件须在该第三国国内办理认证,本馆不予办理。但该文件如经第三国驻马来西亚使领馆公证和马外交部认证,我馆可视情予以认证。  

  (三)中国内地出具的文件(如护照、驾照、结婚证、出生证、公司注册文件等)不予认证。  

  (四)驻外使领馆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对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的文书,领事官员可拒绝认证。  

  (五)具有担保性质的涉重大财产事项(如房产)委托书不予认证。  

  (六)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无效。  

  (七)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八)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必要时,上述要求可能进行调整。遇此,以领事官员解释为准。


联系马来西亚登尼特公司
马来西亚登尼特公司电话:+603-2141 8908,传真:+603-2141 8909,
马来西亚登尼特网站:www.tannet.com.my, 邮箱:tannetcom88@gmail.com
马来西亚登尼特公司地址: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燕美路淘大大厦6楼6座
登尼特集团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佐敦弥敦道208-212 四海大厦702-703

上一篇: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

下一篇:马来西亚原产地证申请

点击关闭